权利滥用
指超过权利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或社会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法上确立了个人的绝对自由,强调私法自治、所有权神圣和过错责任,这是自由主义立法在民法中的极端表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贫富悬殊以及实际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强调民事权利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强调私权上的公共义务。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等都禁止了权利滥用。中国民法通则也对权利滥用作了规定。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是:(1)必须有权利的存在。(2)需行为人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权利滥用大多数是在行使权利时构成,因此多数是积极的作为。而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在具体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权利滥用。例如发明专利者在一定的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一般可以应相对人的请求实施强制许可。(3)行为具有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权利的行使都不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有二:一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权利滥用违法性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权利人以损害他人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为之。至于对行为人目的的判断则主要根据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对相对人和社会损害很小的手段,行为人却采取了一种损害很大的方式,就可以证明其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的后果进行判断。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后果是自己受益很小,而造成的损害很大,则可以认定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后果常常构成侵权行为。如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权利滥用可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后果主要是丧失权利或者使权利受到限制。权利滥用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所以在司法中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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