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将犯罪的外国人强迫逐出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中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独立使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使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在有的国家,驱逐出境是一种保安处分,如意大利刑法第23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外国人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时,法官应命驱逐出国”。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也将对外国人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驱逐出境的规定设置在保安处分章节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