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司法协助
书籍:法律辞典
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相互为对方的诉讼活动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的活动。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是受辖于同一国家主权的不同区域的司法机关,这些区域由于某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如一些联邦国家的州、地区或加盟共和国,一些国家的省或特别行政区等。因此,区际司法协助应当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原则;同时,相对于国际司法协助来说,可以采取更简便、更灵活的方式,相互提供更优惠的协助。由于各法域之间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平等关系且允许保留不同的社会制度,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应当相互尊重各法域的司法管辖权,并且所提供的协助应当以不损害各法域的公共秩序为限。区际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相互移交逃犯;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等等。它既涉及刑事领域,也涉及民商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分别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和澳门之间也建立区域司法协助关系,不会影响两地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上一篇:区际法律冲突下一篇:区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