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选辩护”的对称。指某些特殊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辩护,在其没有选任辩护人时,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强制辩护不顾及被告人是否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通常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盲、聋、哑人案件。有的国家此范围规定较宽,如在日本,强制辩护还适用于被告人年龄为70岁以上的案件或者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在中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