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多数情况下为一般主体,少数情况下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构成。如虚报选举票数、虚假介绍候选人情况,只有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中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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