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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是非现役军人配偶的一方。如果是现役军人配偶主动与他人结婚的,现役军人配偶应是重婚罪主体;如果是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双方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如果两个现役军人发生重婚关系,而重婚双方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的,则重婚双方应是重婚罪主体,而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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