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用电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传播通讯设施。(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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