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兼顾破产普及主义和破产属地主义的学说和立法原则。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所有的一切动产和位于内国的不动产均有约束力,对破产人位于国外的不动产无约束力。破产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昂贵,对于不动产所在地国的经济发展影响极大,常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的债权人受偿利益的良好保障,不应当允许外国破产清算人随意接管。破产人所有的动产,价值一般较低,易流动,对动产所在国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小,可由外国破产清算人接管处理。实际上,破产折衷主义只是破产普及主义的适用范围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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