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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书籍:法律辞典

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被同等地对待。平等权利作为人权具体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公民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原则是人权的道德基础和重要原则,被许多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世界人权宣告》第1、2、7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绝大多数国家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载入宪法。平等原则的内涵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道德价值原则,它对人的应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它对推动法定平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作为人权实施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推动人权保障实践(包括司法保障实践)的完善起着指导作用。平等观念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发展变化的。在中世纪以前,虽也出现过一些零星的类似于近代平等观念的思想,但不平等是公开而普遍存在的现象,人们对不平等的关注盛于平等,所以平等思想在当时是没有生存根基的。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是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述,如孟德斯鸠认为:平等的真正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打算要有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卢梭指出: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利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利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克思主义平等观念的基本思想是:平等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平等观念在阶级社会里是有阶级性的,一定的平等观念必然带有一定阶段的烙印;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不消灭阶级和私有制,一切平等都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现代,平等原则有两个主要矛盾需要进行调整:一是平等与自由的矛盾;二是分配平等与机会平等的矛盾。许多国家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来调整缓和这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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