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之间以使用票据为标的的约定,即以授受票据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票据预约的内容包括准备使用的票据种类、付款人、是否记名、票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背书种类等。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关系,其本身并不能发生票据关系。只有当事人履行票据预约而实施票据行为,才能发生票据关系。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票据预约,也只构成民法上不履行合同的问题,对票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