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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书籍:法律辞典

指规定票据制度,调整因票据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票据的种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各种票据的格式及必要记载事项,各种票据行为的实施规则,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障,票据时效等等。票据法具有以下特点:(1)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性规范,如票据种类由法律规定,票据格式及票据行为都具有要式性;(2)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定,如关于票据格式、票据行为方式的规定,均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中含有大量准用性规范,如本票和支票的使用在许多方面可以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4)票据法是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如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形式的票据法是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的《陆上商事条例》中关于汇票本票的规定。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又有所增补。1865年,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以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票据法,但体例不一,日本、荷兰、西班牙等把票据法编入商法典,英国、德国则另订单行法规,瑞士则将其作为民法典的一章。1930年法国等26个国家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统一汇票本票法的公约及附件《统一汇票本票法》,1931年又通过了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公约及附件《统一支票法》,形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中国在清末才开始拟订票据法,当时仅规定汇票本票制度。1925年北洋政府修订时加入支票一章。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又加以修订后正式颁布了旧中国第一部票据法。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票据制度时,票据立法才得到重视。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票据使用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则颁发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中国现行《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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