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单位,抑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交易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有关内幕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及其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抑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②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案人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抑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实施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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