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
指因种族、宗教、政治等原因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之外,并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因上述理由不能留在原先定居的国家,并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无国籍人,也是难民。难民的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文件中开始出现。1921年国际联盟任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处理对难民的援助事务。1943年设立的联合国家善后救济总署和1946年成立的国际难民组织也负有这一职责。自1949年起联合国任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处理有关难民事务。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对于其领土内的难民给予下述待遇: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保障、宗教自由、财政征收、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诉讼权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在动产和不动产,自营工、农、商业、自由职业,住房,初等以上的教育,选择住所和行动自由等方面,给以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所享有的待遇;在就业和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的结社方面,给以最惠国国民待遇。缔约国应尊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并给予难民身份证件、旅行证件和其他行政协助。难民赴另一国定居时,应准许其转移资产。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应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难民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中国政府于1982年9月24日交存了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文书,同年12月2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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