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罚
又称“目的主义”、“预防主义”。指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意义不在于能够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理念,而在于通过处罚犯罪者可以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也就是功利。这种功利集中表现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法益。因此,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刑罚的分量取决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目的主义的刑罚方法可以分为三种:(1)威吓犯人,即以科处刑罚,使犯人感到畏惧,不敢再犯。(2)改善犯人,即用刑罚改善犯人的方法。(3)隔离犯人,即一时或永久使犯人与社会隔离的方法。以上方法因人而异,以便改善其恶性,使之复归社会。目的刑罚重在刑罚个别化,注重刑罚的教育改善作用。目的刑罚是一种古老的观念,它经历了从威吓到矫正的嬗变过程。预防目的存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学说。一般预防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使一般人知道刑罚的痛苦,远远超过犯罪所得的享乐,使一般人不敢轻易犯罪,从而警戒一般人,预防一般人犯罪。特殊预防论者认为要保障社会的秩序,必须对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予以处罚,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将来再犯。新派刑法学出现以前,目的刑罚的内容是一般预防占优势,特别是德国的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最闻名。新派刑法学兴起后,目的刑罚的内容强调特殊预防,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菲利。他否认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左右的,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提出以社会责任论代替道义责任论,以社会防卫处分代替传统的刑罚,在实际运用上强调针对犯罪的原因讲求预防和矫正,以实现特别预防。这种主张欧洲国家的学者支持者颇多,其中德国的李斯特发展了这种理论。除了使用以上三种方法外,他提出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用的二元制主张。李斯特并不摒弃刑事责任的道义基础,认为刑罚对犯罪人仍有惩戒和儆戒作用,这种观点带有折衷的倾向。时至当代李斯特的折衷立场仍为一些德国学者所接受。他们认为刑罚原则上应罪责相适应,但必要时,法官量刑可以超过责任程度,以达到特别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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