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承认
书籍:法律辞典
“明示承认”的对称。通过一些足以表明承认意思的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一种间接承认方式。采取的行为以对方具有国家或政府的资格为前提,使人推知有承认的意思。一般认为,正式建立或继续维持外交关系,缔结广泛规定两国关系的双边条约,颁发领事证书和建立领事关系及向新国家或新政府发致贺电等行为,都可构成默示承认。但两国间各种形式的谈判,非官方代表机构的建立,外交使节暂时留任,两国间缔结事务性条约,两国文件往来,引渡的请求和许可及其他有限度的交往事实,并不构成默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参加国际会议或多边条约,也并不因此意味受到其他参加国的默示承认。加入联合国一类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否构成其他会员国的默示承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加入就等于获得所有会员国承认;有的则认为,不仅投票反对加入的国家没有承认,即使投票赞成加入的国家也并不意味着承认。国际实践基本上支持后一种看法,例如,联合国大会1950年决议规定,大会承认一国的代表权,对该国与联合国会员的直接关系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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