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112条而产生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国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