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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婚姻

书籍:法律辞典

指各民族传统的婚姻形态、制度与习俗。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各民族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与制度。直到20世纪中叶,中国独族、景颇族部分地区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环形婚的氏族外群婚形式。环形婚是一种单向舅表婚,即舅家的女儿固定要嫁给姑家的儿子,而舅家的儿子不许倒娶姑家的女儿。黎族的“菲杂”(走夜路)、“堂它”(性关系)、“陶汤翁”(跟女人玩),景颇族的“串姑娘”则具有群婚向对偶婚习俗过渡的特征。云南永宁纳西族地区还残存着的一种称为“阿注婚”的对偶婚表现形式。但是,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各民族的主要婚姻形式。云南布朗族将婚姻家庭的“缔结”分为“甘伯”(订婚)、“甘内木”(结婚)和“甘教特”三个阶段,形象地图解了从传统的妻方居住向夫方居住转变的必然趋势。蒙古、鄂温克族苗族瑶族等程度不同地保留着形形色色的抢婚习俗,即通过抢劫妇女来缔结婚姻家庭,体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形成。在婚姻习俗方面,中国许多民族非常看重婚姻的礼仪和习俗。在过去,几乎所有民族都十分讲求通婚的范围。如彝族哈尼族蒙古族锡伯族等的同姓不婚,水族布依族白族等的同宗不婚,拉祜族的差辈不婚,回族朝鲜族等的民族内婚,羌族裕固族等的门当户对,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的宗教信仰相同者方可结婚等。还有其他的一些婚姻模式,如羌族、傈僳族、纳西族等的姑舅表婚,维吾尔族阿昌族等的姨表婚等。在婚姻缔结、婚礼仪式、离婚、复婚、再婚等方面,各民族有着不尽相同的习俗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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