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指在民事诉讼法调整下所形成的人民法院与全体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实施行为和活动,但彼此之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形成多个具体法律关系,但它们形成的时间和方式并不一样。如原告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受理,法院与原告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形成。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后,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关系因之成立。另外,如果第三人参加诉讼、证人作证、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就与他们形成相应的诉讼法律关系。(2)它是具有一定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构。人民法院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与它的权力、职责相联系。法院所实施的审判行为,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又是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效力和方式,往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3)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以及形成与终结的时间是不同的。同时,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主次。在这种意义上说,各种诉讼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然而,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以同一诉讼活动为载体,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议,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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