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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大陆法系”、“罗-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自中世纪中期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主要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12世纪以前的西欧,占主导地位的是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并受到罗马法很大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后经过12世纪的教会改革和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教会法学和世俗法学的发展。各国法学家都承认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权威,并通过他们的实践活动,促进了法的观念(即认为法是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器的观念)的形成。同时,在罗马法与教会法相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欧洲普通法,并被一些国家以不同形式予以接受,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以上这些情况说明,经过12-17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共同影响下,西欧大陆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具有了共同的特征或传统,存在着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标志着民法法系已经开始形成。进入18、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欧大陆各国的先后完成,这些国家相继进行了系统的法典编纂,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体系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体系,表明民法法系的进一步形成和巩固。与此同时,随着这些国家的对外扩张,以及一些在法律技术上同民法法系相近似的国家的借鉴吸收,使这一法系的影响和范围扩展到了美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从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联系和交流的频繁,西欧大陆各国的法律出现了逐渐走向统一的趋势;同时,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也日益接近,这表现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判例作用和地位的上升以及日本等国在法制建设中吸取英美普通法的某些内容等方面。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属于民法法系,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的法律有自己的特点,但也比较接近民法法系。欧洲以外受到民法法系影响的范围大致包括: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以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在非洲,除原英国殖民地和过去曾由英国和法国分享统治权的国家外,一般均受民法法系的影响。在亚洲包括日本、土耳其、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以及解放前的中国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形成了一种受多种法系影响的混合的法律制度,如菲律宾、埃及、巴基斯坦、苏丹等。民法法学的主要特点:(1)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接受了罗马法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技术方法,包括其使用的术语、概念、规范分类的范畴以及其思维推理的方式等;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中的原则和制度。(2)实行法典化。建立了除宪法以外由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5部法典为主干,再以若干单行法律为补充的成文法体系。(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例则没有正式效力。(4)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5)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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