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詹姆士
【介绍】:
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法学重要代表。出身于苏格兰一个平民家庭。17岁入大学,1794年大学毕业后,继续研究神学。1802年来到伦敦从事文学工作,并与社会名流来往密切。1806年与边沁结识,自认为其弟子,研究和竭力传播功利主义。后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并积极参加社会政治活动。詹姆士·密尔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有:《政府篇》、《法律篇》、《报纸言论自由》和《国际法篇》等。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他认为人的本性纯系自利,并指出一切人皆受制于动机,而人们的任何动机的起因都是利益。历代教育的目的也是要人享受快乐,而且是先己而后他的原则。因此,他认为应以功利原则去衡量人们的一切行为的好坏。政府与法律的目的都应该以功利原则去衡量。詹姆士·密尔认为政府是由若干人组成的为保护公众权利的一种政治组织。为了实现政府的目的,选择政体形式是很重要的,因为在他看来,历代的政府官吏都是利己主义者,他们总会滥用权力以图个人的私利,所以必须发挥政体形式光明的一面。他认为在君主政体下,君主大权独揽,流弊最多,贵族政体次之,而民主政权需要全体公民参政亦不方便。他认为君主立宪政体亦不优越,只有代议制度最好。因此,他主张在英国应该实行单一制的代议制机关。詹姆士·密尔理想的代议制度是:第一,国会代表任期宜短不宜长,选民要控制代表,议员任期虽然短,但是可以无限制地连选连任。第二,代议机关的代表范围应该广泛,全国各界应均有代表。第三,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低,而年龄限制高。詹姆士·密尔把妇女排除在参政之外。第四,投票应当秘密。第五,贵族院应当取消或大受限制。第六,君主的职位应对人民利益负责。以上这些主张是詹姆士·密尔对于英国议会的改革方案。它的实质是在立法机关中为工业资产阶级争夺领导权,进一步排挤地主和金融贵族在政权中的地位。詹姆士·密尔对功利主义法学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立法学、法理学以及应用法学提出了带有结论性的见解。首先,他对法律上的权利做了解释,认为“权利”系政府所保障的以利用他人或他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其次,所谓法学是指讨论权利保障的学问。最后,所谓立法学是指研究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分配者的学问。在国际法理论方面,詹姆士·密尔也有不少建树。詹姆士·密尔指出,国际间无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往往争端一起,各国就不肯承认国际法的存在。国际间的关系应该依照某种公认的方式解决并要求各方切实遵守。同时国际法应以民众裁判为其后盾。其次,詹姆士·密尔主张不仅要编纂国际法典,而且要建立国际审判机关。编纂国际法典是各国的权利和责任,各国要明确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应派代表参加。至于国际审判机关应由各国代表组成,然后再由审判机关中推选一名主审判官,赋予解决争论问题的最后权力,其余法官亦可发表意见。不仅如此,为了达到功利的目的,詹姆士·密尔还提倡国际审判机关把案件调查的情况、审理的过程、控告的理由、证据如何以及判决内容和根据等等,公诸于世,从而加强公意的监督作用,这样可以使国际舆论促使各国遵守国际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此外,他还提出把国际法知识列入学校教育科目之中。这样一来,可以使每个人获得国际法方面的知识,而后始能长成一个有道德情感的人,使整个社会成为制止国际强暴的一大势力。詹姆士·密尔在功利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起了承先启后的桥梁作用,他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又直接影响了约翰·密尔政治法律思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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