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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书籍:法律辞典

指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当事人及其法定关系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具有以下两项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起源于罗共和时期。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益复杂,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精通法律事务的人给予法律帮助,协助进行诉讼;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委托这种人办事以及这种人在进行法律援助中发生弊病,国家从法律上对从事法律事务的人的资格作了相应规定。由此开始产生了律师。到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初期,律师已逐渐成为职业团体。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国家实行纠问式诉讼,律师制度未能真正确立和实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政权以后,各国相继制定了律师法,确立了律师制度。律师的资格、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均由各国的律师法规定。关于律师的资格,通常各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才能获得,如美国、英国等国家。但是,许多国家法律对律师资格的规定并不如此严格。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多系私人自由开业,但需办理法定手续。在美国,从事律师职业需先通过各州举办的律师考试,获得开业执照,然后才能在该州单独或合伙开设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业务。各国律师一般都有自己的团体组织,如律师协会,并受该协会章程的约束。在有些国家,律师除了个人依法履行律师义务以外,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通常,被告人自行选任律师为辩护人,律师可以拒绝;如果是法院指定的律师,律师不得拒绝。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制度,清朝末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才首次提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1955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逐步建立律师机构、开展律师工作的报告》。195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以及交通沿线的县、市设立了律师机构。后律师制度曾一度被取消。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取保候审;(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5)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6)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7)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8)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9)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具有以下特征:(1)专业性。取得律师职务要求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2)律师的天职是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3)委托性。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前提。(4)公正性。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被人们认为其意见是公正的。目前,中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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