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四种主要法律形式。《旧唐书·刑法志》载唐高宗云:“律令格式,天下通规”。据《唐六典》卷六《刑部》和《新唐书·刑法志》等载,“律以正刑定罪”,是主要法律规范形式。凡违反令、格、式的规定,“及人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于律”。“令以设范立制”,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等的规定。“格以禁违正邪”,是规范百官有司的行政法规,多为皇帝诏敕的汇编,可以引以断案。有“留司格”和“散颁格”之分。“式以轨物程事”,是公务往来的办事细则。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之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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