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地役权人通过供役地来排泄需役地的自然流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流水权的标的物范围是供役地的地表及其地下部分。流水权目的在于使需役地范围内的水得以排除,是积极地役权。其行使方式可以是利用自然地理地势,也可以是利用人工排水管道,其中采用前一种方式的流水权是不继续地役权,采用后一种方式的流水权是继续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