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
指领馆和领馆人员享有的必要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其内容和适用范围通常由关于领事关系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和实践确定和保证。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较详细地规定了领事特权与豁免,但每项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还要依有关的条约和国内法及国内实践而定。领事特权与豁免限于执行职务所必要的范围内,比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略窄,且受更多的限制。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馆舍不得侵犯,但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例外;(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领馆人员行动自由;(4)通讯自由,但如接受国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公文和公务用品以外的物品,可请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开拆邮袋,否则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本国国旗和国徽;(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为:(1)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但如犯有严重罪行且为执行司法裁决则可施以监禁或拘束其人身自由,如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2)管辖豁免,仅限于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的行为,如以非官方身份订立契约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得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除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涉及的事项,不得拒绝作证,但接受国不得因其拒绝作证而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4)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但须纳间接税、遗产税等。在一定情况下并依一定程序,接受国可查验私人行李。领馆人员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及居留证,免除工作证,免于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等义务。领事特权与豁免属于派遣国,领馆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在接受国从事私人有偿职业的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及其家属或其私人服务人员,以及领馆人员家属本人在接受国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不应享有上述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通常自其进入接受国至离境时止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第三国也通常给予确保领馆官员及其家属过境需要的一切豁免,也不应阻碍其他领馆人员及其家属经过该国国境。领馆和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一定义务,其内容与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基本相同。中国1979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90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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