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宪法”的对称。指实行国家代表机关由两院构成的国家的宪法。是以宪法规定的国家代表机关的构成方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最早的两院制宪法是美国的1787年宪法。该宪法规定,合众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制宪法规定的两院制,理论基础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优点在于它能容纳各种社会势力,能反映各组成地域的意见,可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缓和它们的矛盾,防止议会专横,引发冲突。同时立法和通过议案由两院审议,可以避免草率和疏忽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