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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院

书籍:法律辞典

原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一。根据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规定,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苏联最高苏维埃,即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两院具有平等的权力。联盟院由苏联公民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其代表组成。两院代表人数相等,即各有代表750名,任期均为5年。两院设有联席会议,各设有主席1人,副主席4人;主席主持该院会议并掌握内部活动程序,与民族院主席轮流主持两院联席会议;联盟院有立法提案权,并可在其会议或与民族院的联席会议上讨论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其他问题;苏联法律在该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联盟院和民族院的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题交由两院按人数同等原则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然后再交两院联席会议重新审议。如在这种场合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问题可移到下一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讨论,或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全民投票。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联盟院和民族院的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成苏联部长会议。联盟院和民族院从代表中选举常设委员会,以初步审议和准备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问题,并协助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其他决定的执行,监督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联盟院和民族院还可以根据人数同等原则成立联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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