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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指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一种形式或称谓。一般限用于早期英联邦成员中各独立国家或自治殖民地的立法机构。英国早期的一些殖民地一般只有一个立法院或立法议会;有的殖民地还用“国家议院”等名称。在中国,立法院是国民党政府的五院之一,是依照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于1928年设立的。立法院是国民党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有权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处理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等。它设有法制委员会、财权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等机关。立法院的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对其负责,1947年改为由国民政府主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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