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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水域

书籍:法律辞典

指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本不属于内海但根据沿岸国历史性权利而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海的海域。主要是历史性海湾,此外还有河口、海峡、群岛水域中的历史性水域等。历史性海湾概念第一次出现于1910年英美北大西洋沿岸捕仲裁案件。在实践中,许多海湾被沿岸国单方面宣布为历史性海湾,例如,法国的堪卡尔湾(湾口宽17海里)、加拿大的康塞普兴湾(湾口宽20海里)、哈德逊湾(湾口宽50海里)、美国的切萨皮克湾(湾口宽12海里)、挪威的瓦兰格尔湾(湾口宽32海里)、澳大利亚的沙克湾(湾口宽46海里)、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湾口宽110海里)等,这些海湾的湾口宽度都大于各该国当时领海宽度2倍以上,在国际上往往引起争论。根据目前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标准,许多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已无须纳入历史性海湾范畴而可直接被确定为沿岸国的内海。渤海自古隶属中国主权,曾具有历史性海湾的性质。1958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明确宣布渤海是在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属于中国内海。琼州海峡也被划入中国领海的直线基线以内,属于内海海峡。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承认历史性海湾,并规定有关海峡的条款不适用于这些海湾。195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定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法律制度。1962年国际法委员会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了题为《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但一直未获审议,迄今也未形成有关历史性水域的明确规则。一般认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沿岸国取得历史性水域的条件是:(1)沿岸国对该水域在国防上和经济上拥有实际的和重要的利益;(2)沿岸国将该水域作为内海而长期连续有效地行使主权权利;(3)其他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明示或默示地承认沿岸国对该水域的权利。但是对上述条件中“长期”一词的含义则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应指划定海域的一般性规则产生和生效前,其他国家就承认沿岸国对该水域实行控制的事实;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应有具体时间限制,但对具体时间长短则又有50年、100年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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