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后果
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等方面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使夫妻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使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一定的变化,对此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离婚的效力或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在协议离婚中,产生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在诉讼离婚制度中,自调解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根据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效力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子女的效力两个方面:(1)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表现为夫妻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和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首先,离婚终止了夫妻身份关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具体包括: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的称谓消除,双方均有再婚的资格;夫妻间相互抚养的义务终止,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其次,离婚还解除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为此,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以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原则,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清偿债务时,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时的生活帮助问题,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值得一提的是,离婚时的生活帮助,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义务性质是不同的。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而经济帮助是基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因此是有条件的。(2)离婚对子女的效力。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但父母离婚后,必然涉及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对此,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直接抚养方和抚养费确定后,均可根据日后双方和子女情况的变化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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