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又称“劳动法典”。在旧中国,曾有人主张以劳工法的名称代替劳动法。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中即提及制定劳工法。有些国家的劳工法仅适用于工厂、矿场等企业中的职工或者企业中受雇的体力劳动者。②英国历史上一个法律的名称,颁布于1349年,其主旨是对劳工加强压迫与强制,与现代劳动法保护劳工的主旨相反。该法规定,所有60岁以下的人,除了商人、工匠、自由职业者以及土地所有人以外,都应当为愿意雇用他们的人工作。该法于1863年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