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
指用工单位与职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建立起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制度。劳动合同制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用工制度。中国在建国初期实行的用工制度较为灵活,招用员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1950年5月劳动部发布的《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中规定招工必须拟定劳动契约草案以备审核。1951年5月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用工必须订立劳动契约。1954年5月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和195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均规定应订立劳动合同。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实行用工统包统配制度,除招用临时工、季节工有时还订立劳动合同外,正式用工渐趋固定僵化,对固定工不再强调订立劳动合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固定工制度成为搞活企业的一大障碍。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招用职工须订立劳动合同。同年,上海等地开始劳动合同制的试点。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同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常年性岗位上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随后,有些省、市开始在企业全体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到20世纪末,国营企业几乎已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了固定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符合现代化大生产对劳动力流动性与稳定性的需要,有利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和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均等就业机会和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上一篇:劳动合同下一篇:劳动基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