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指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按照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的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可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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