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又称“参见罪状”。例如,《刑法》第133条关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就是空白罪状的适例。采用这种表述方式,多是由于这类犯罪行为和情节比较复杂、多样,对罪状在刑法条文中难以作出简明、恰当和周密的表述,以参见的方式不仅更切实用,而且可以使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随着刑法外有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变化而变化,以保持刑法条文本身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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