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违约损害的赔偿额以实际损害的赔偿为原则,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多用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可预见性规则是国际通行的违约损害的计算方法。确立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在于使违约损害的赔偿有一定的限制,也有利于确定赔偿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原则上缔约过失也可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在某些合同标的较小而订约之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较大时,也可以以实际的损害作为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