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一种法律形式。《尔雅·释名》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也。”汉“科”即是由秦“课”发展而来,称“科条”,规定某类犯罪与刑罚,以补律文之缺,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汉科繁多,《晋书·刑法志》记有“登闻道辞”、“考事报谳”、“使者验赂”、“平庸坐赃”等。东魏时出现《麟趾格》,唐有《贞观格》,此后科逐渐为格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