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基地
国际法上指一国在国外设立的用作军事行动或军事供给的支持点的限定范围的区域。由派驻国占据和使用,长驻陆军、海军或空军部队,修筑军事设施,储备军火和军用物资。作为军事进攻、支援或防御的前哨阵地,军事基地被用于对敌作战、实行威慑、维持大国间或军事集团间的战略均势以及控制某地区或所在国等目的。通常以租借领土方式建立军事基地。例如,1898年中国清政府被迫订约将旅顺、胶州湾和威海卫分别租借给俄、德、英三国作海军基地;1903年美国租借古巴的关塔那摩海军基地;1921年英国租借爱尔兰贝雷黑文、昆士城等地作海军基地。1947年7月美国与菲律宾签订协定,规定美在菲律宾占用军事基地23处,使用期99年(1966年改为25年)。所在国在法律上仍保持对军事基地的领土主权,但设立和使用军事基地也程度不同地限制了所在国行使领土主权,特别在早期的军事基地内,派驻国一般都享有完全管辖权和绝对豁免权,使军事基地变成“国中之国”。关于军事基地人员的管辖,在理论上存在绝对豁免、职务豁免和不享有豁免三种主张,在实践中则取决于各国国内法和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协定。通常基地驻军及其成员履行公务时都得免除赋税、关税、进口限制,免受签证和护照、居住登记及外国人控制等。基地协定一般都规定具体有效年限;有的则仅原则规定有效的条件。按照国际法规则,在永久中立国不得设立军事基地。此外,1959年《南极条约》、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及1979年《月球协定》分别规定,南极以及月球和其他外层空间天体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其上建立军事基地。
上一篇:军事法院下一篇:军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