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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使

书籍:法律辞典

指由交战一方授权与另一方进行联系并持白旗前往的人员。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1)军使与其随行人员(号兵或鼓手、旗手、译员)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2)交战对方的指挥员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接待军使的义务;(3)为防止军使利用其使命刺探军情,对其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4)如军使滥用权利时,指挥员有权暂时予以扣留;(5)军使利用其特殊地位挑动或犯下背叛行为,即丧失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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