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性道德风化和社会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出于自愿,具有淫乱取乐的动机;(4)本罪的主体是在聚众淫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者。中国《刑法》第30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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