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拒传军令罪和假传军令罪,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应以一罪论处,而不应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传送、传送虚假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国《刑法》第4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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