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中着眼于具体情况,既考虑普通因素的作用也考虑特别因素的作用,以未有违约行为或侵害行为时赔偿权利人所应得到的全部利益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称主观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旨在恢复权利人遭受的实际的全部的损失。(参见“抽象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