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
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随着诉讼制度的变迁,在不同法系国家的运用中又有所发展变化,呈现不同的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检察官和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也有一些例外,对某些特殊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如适用免责条款、推翻成文法所推定的事实以及精神障碍等。但举证要求不同。控诉方举证要求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故称“说服责任”。对被告人则要求达到在盖然性上占优势即可,称为“提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在一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而让被告方负举证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多数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检察官负控诉的举证责任,但也必须顾及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情况;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亦有收集、调查证据之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但法官不完全是消极地听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主动发问。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对控诉事实承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公安机关承担取证责任。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要承担举证责任。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有说明的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提出的主张,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产品责任诉讼、专利诉讼以及因环境污染等侵犯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负有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责。
上一篇:举证时限制度下一篇: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