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指研究经济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由于经济法本身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以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自然也是很广的。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或定义,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及其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经济法的本质、地位与作用,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法的实施等,都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课题。经济法学是伴随着经济法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其发展而发展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和二战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在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虽已出现政府用以统制经济的法规,但因其数量有限,学界对这类法律现象的研究处在起步阶段,严格说来尚未形成真正有系统有影响的经济法学派和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法律在许多国家得到很大发展,经济法概念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研究经济法律现象的理论和学说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经济法概念或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上,出现了各式各样观点和学说,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国家干预说。该学说的法国代表人物费尔南·夏尔·让泰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构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之总称”。日本的代表人物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2)横向垂直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前苏联的B.B.拉普捷夫,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3)民法——行政法说。这是前苏联对“横向垂直说”持不同见解的学者提出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相互配合作用的一定规范和制度的总和”。此外,还有商法行政法关系说、经济利益平衡说、规制市场支配说等。上述学说有的对中国经济法学产生、发展和演变发生了很大影响。中国的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一样,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立法的加强而不断发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产生以后,经历了以下不同的发展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的十余年,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初创和探索阶段。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学科一经产生,立即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兴趣,经济法学研究成了热门的课题,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和学说蓬勃兴起。针对经济法的概念,出现了纵横说、纵向说、综合说、经营管理说、社会层次说、学科说等。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是,以纵横说为代表的“大经济法”观点居主导地位。这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时代背景的。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30年的时间里,无论在经济体制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受到前苏联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虽已开始打破,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无论在经济管理领域,还是在法制建设以及人们的思想领域,仍然十分浓重。西方的经济法学理论和信息在中国的传播还受着各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前苏联以B.B.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学派主张的横向垂直说,被相当多的中国学者所接受,并提出与其学说相似的纵横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且这种观点在学界长时间居于优势地位。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调整、转折和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经过实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国的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把它载入了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此外,中国《民法通则》在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横向经济关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大批经济法律(预算法、中央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的颁布与实施,在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西方国家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学著作的大量翻译与出版,使中国学者开阔了视野,得到有益的启发与借鉴。现在较有影响的学说有:社会公共性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经济行政法说、国家调节关系说等。经过修正后的学说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缩小了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一般不再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领域。大经济法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放弃。把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列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著越来越多。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趋同化和合理化走势非常明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学将会在现有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完善,能给加强和完善经济立法与执法提供理论依据。而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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