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服地方官司的判决可至京城向有关部门申诉的制度。《清史稿·刑法志》:“其冤抑者,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京控必须自下而上逐级进行,不服或不被受理方可进京申诉。京控案件可发回该省督抚或交刑部提审,也可交钦命大臣审理。对发回审理的案件,督抚要率同司道亲自审理,不得再交给原审此案的官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