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21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是指:①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②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③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①造成2人以上死亡;②造成人身和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③符合“重大事故”标准,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上述诸多情节中,中国《刑法》已单独将驾车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明文规定为情节特别恶劣,除此之外,其他情节仍可按“两高”的司法解释参照执行。(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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