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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

书籍:法律辞典

“直接占有”的对称。指不直接支配和管领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占有。如出租人、质押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出租人、质押人是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租赁人、质权人则是直接占有人。德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作为用益权人、质押权人、用益承租人、保管人或者依据类似关系而占有物,并能够相对于某一人暂时有权利或有义务占有时,此相对人也是占有人。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据直接占有而存在,故只要有间接占有就必然有直接占有。在一物上既有直接占有又有间接占有的情况下,间接占有被称为上层占有,直接占有是下层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是间接占有人并不直接控制占有物,而由直接占有人代其占有。直接占有人取得占有,是间接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将占有转让的结果,这种法律关系使得直接占有人有权利或有义务对标的物加以直接控制,但物仍然归属于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不能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物,其通常是租赁、承揽、运送等发生物之占有转移的关系。间接占有人让与的占有是有期限限制的,在期限届满时其可以撤销直接占有,要求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物。间接占有具有多层次性,如租赁人将租赁物又转租于他人,则出租人、租赁人成为间接占有人,次承租人成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不是对物直观上的占有,而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的观念上的占有,间接占有人仍然对物有支配能力,故间接占有应当适用占有的规定。而占有辅助虽然是对物直观上的占有,但在社会观念中不是独立的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本质区别。间接占有主要因占有人为他人创设而取得,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则此所有权人就是对此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也可以因转让或继承而取得。间接占有因直接占有人失去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超过消灭时效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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