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简单地写出犯罪的名称而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不加描述。采取简单罪状方式,多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点至为明显,能为一般公众所了解,不致发生误解,因而不需再予描述。简单罪状最大的优点是简练,可以避免刑法分则条文庞杂;缺点是因为简单,有时会使人难以全面、正确地把握其含义,从而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用,但不宜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