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
书籍:法律辞典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职权。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各个狱政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场所)的监督和不属狱政范围的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督。其职权范围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狱、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办理劳改犯人、劳教人员和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受理劳改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并分别情况予以适当的处理;(7)对监管场所干警人员执行职务中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8)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的监外执行的情况实行监督;(9)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通过上述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惩罚和改造刑事犯罪分子任务的实现,保障对教养人员教育改造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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