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的对称。指从事律师工作以外职业的人员,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但不脱离本职工作,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登记并依法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兼职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时与专职律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此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工矿企业的保卫人员、监狱、劳教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