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其前婚配偶所生的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受到歧视和虐待。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继子女”的称谓,但却明确规定:夫对于其妻所抚养的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的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