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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书籍:法律辞典

“计算机硬件”的对称。计算机产业界通常使用的一个技术性术语,并无明确的法律意义。1991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首次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计算机软件概念,并对其作出了解释。该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至于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该条例解释为: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实际使用情况上看,在不同的环境下使用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其所指的对象并不相同。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一般就是指计算机程序。普通用户则将与计算机程序存储在同一介质上的非指令性文档也视为软件的一部分。至于已被有形化、可视化了的程序说明书、流程图及使用手册等,大多并不被视为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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